#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5〕93号；**成文日期**：2005-05-2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9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