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9〕154号；**成文日期**：2009-12-22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78/content.html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 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