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5〕104号；**成文日期**：2015-09-2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9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五、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