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成文日期**：2024-04-16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23273/content.html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