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7〕35号；**成文日期**：2007-03-0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98/content.html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村巡回医疗车清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