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1〕137号；**成文日期**：2011-12-3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7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x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