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4〕38号；**成文日期**：2014-05-0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06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