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3〕66号；**成文日期**：2013-09-23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5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