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8〕132号；**成文日期**：2008-10-0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28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