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明电〔2004〕3号；**成文日期**：2004-05-19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91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