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4〕1号；**成文日期**：2014-01-20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09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