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8〕129号；**成文日期**：2008-10-2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5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