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第96号；**成文日期**：1995-01-0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62/content.html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