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16号；**成文日期**：2011-04-06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198/content.html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