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5〕143号；**成文日期**：2015-12-1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58/content.html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