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7〕112号；**成文日期**：2007-07-3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5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