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13〕53号；**成文日期**：2013-09-12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6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94,2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下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下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下同）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兑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四、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