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4〕10号；**成文日期**：2004-01-20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88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属于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至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