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企〔2005〕218号；**成文日期**：2005-11-18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026/content.html

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和退税额的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详见附件，请按规定尽快办理退库手续。     二、请按要求加强对退税资金的监管，并将2004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