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法〔2012〕8号；**成文日期**：2012-07-13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8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