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7〕115号；**成文日期**：2007-08-3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4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