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5〕51号；**成文日期**：2005-03-2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00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