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08〕12号；**成文日期**：2008-02-25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50/content.html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