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8〕20号；**成文日期**：2008-01-29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6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