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税〔2000〕3号；**成文日期**：2000-07-2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04/content.html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