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预字〔2001〕502号；**成文日期**：2001-12-14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6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做好纳税人多缴税款和应付利息的退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征管法实施之日起，凡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多缴税款数额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随同多缴的税款一并办理退付手续。计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付申请及所附多缴税款的入库凭证（缴款书）进行审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纳税人持“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就地办理退库。     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由国库直接退付申请人银行账户。如以现金缴税需退付现金时，由征收机关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纳税人再持身份证和原缴款书复印件到指定国库办理退付手续，指定国库将款项划至原经收银行，纳税人从原经收银行领取退付的现金。     三、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统一采用冲减正税入库科目的办法，由正税入库收入中退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