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83号；**成文日期**：2012-12-24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423/content.html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鼓励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统筹兼顾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变化，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2008年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部分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调整后形成的《2012年目录》详见附件。 　　二、《2012年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为保证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但此前公布实施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中相关装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与《2012年目录》不一致的，以《2012年目录》所列技术规格为准，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并调整。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修订）.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