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39号；**成文日期**：2008-12-09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432/content.html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对《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pdf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