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企〔2011〕429号；**成文日期**：2011-12-05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194272/content.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规范管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现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免税管理体制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离岛次数、金额数量、实施流程等应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离岛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政策。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第四条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离岛免税店应向海南专员办、海南省国税局报送年报。离岛免税店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统一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第五条　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离岛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其经营主体可为单一股东或多元股东，可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经营离岛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必须对离岛免税店绝对控股。 第七条　设立离岛免税店，由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合作协议（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独资设立免税店除外）； （二）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范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 （三）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离岛免税店所涉及的经营场所选址、机场隔离区购物提货场所等初步意向性协议或安排。 第八条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项税费，无不良记录（新设企业除外）； （三）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不得以设立分店、分柜台，不得以通过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手段，擅自扩大免税品经销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如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需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离岛免税购物业务等情况，应报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免税店建设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应加强相互联系和信息交换，并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大监管力度，对离岛免税店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