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8号；**成文日期**：2016-02-18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88/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研究提出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 　　国务院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规范管理口岸进境免税店，确保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docx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