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关税〔2015〕46号；**成文日期**：2015-11-11 00:00:00；**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88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有关部署，以及国务院部署的稳增长措施，进一步支持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促进集成电路行业相关企业的研发创新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调整财关税〔2004〕45号文件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企业的范围，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标准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提高到线宽小于0.5微米（含）。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对财税〔2002〕136号和财关税〔2004〕45号文件规定的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商品清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清单共计242项商品，其中186项只适用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商品清单详见附件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以下称《免税商品清单》）。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上述的原材料、消耗品可用于研发阶段。 　　四、《免税商品清单》所列进口原材料、消耗品的范围，今后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五、线宽小于0.5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粍品免税项目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 　　六、上述政策自2015年11月20日开始执行。 　　附件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一、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二、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 　　三、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 　　附件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zip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