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财税文件；**发文字号**：财企〔2010〕291号；**成文日期**：2010-10-11 00:00:00；**时效性**：null；**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216/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以下统称“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各方工作责任，健全安全保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 　　（一）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既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资源，其安全保障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也事关国家经济运行、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共同负有保障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的责任，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推进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二）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对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范的技术措施和物理措施，并结合维护抢修需要，组织内部安全防范力量，组建专职、兼职的群防队伍，加强防范处置演练，严密防范盗抢、破坏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油气和“三电”企业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打击危害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各基层组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和发动群众，健全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保障机制 　　（一）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群防群治工作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规定，有关群防群治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主要由受益企业自行安排解决，政府财政适当补贴。 　　（二）公安机关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经费，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纳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内部要合理安排预算，保证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经费支出。鉴于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中央财政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在现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中统筹安排，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三、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内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组成联防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杜绝在正常经费保障之外，对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的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行为。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列支的安全保护费用应当按规定使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并向财政部反映。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