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货物出口之日前36个月内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骗取
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
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
外）行为的情形，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
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５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者
具有相关性。
  二、货物出口之日前36个月内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骗取
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
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
外）行为的情形，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
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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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给
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自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
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外购货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或者安装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
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者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
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
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
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
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
企业自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
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
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机电产品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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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
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
外）。
     三、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高新
技术企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可以备案为生产企业，其下列
出口货物视同自产货物：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
购或者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
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
中的货物出口。
     （四）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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