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
学、合理、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
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通过合
理确定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科学开展绩效评价
和切实强化结果应用，进一步改善政策实施效果、提升基金使
用效益、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的预算管理活
动。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各项社会保
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
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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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央统一领导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绩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具体负
责本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总体设计，按照
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要求，建立目标明确、
管理规范、职责清晰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
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系统。
 （二）全程管理，全面覆盖。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
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社
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
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全部纳入预算绩
效管理范围，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三）突出共性，兼顾个性。绩效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适
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特点。突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和管理
的共性特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性；兼顾不同社会保险
基金项目的差异，体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针对性。
 （四）激励相容，约束有力。健全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机
制，在资金安排或政策调整时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加
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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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财
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绩效评价方案和指标
体系，审核并下达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推进绩效信息
公开等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绩效目标初审、指导
经办机构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形成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
效评价报告、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等工作。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
评、结果应用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第六条   中央层面负责制定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
理制度，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信息化建
设，审核下达分省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地方开展绩效管理相关
工作，适时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
  省级层面负责制定本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报中央层面审核后
实施或分解下达至统筹地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等
工作，并开展省级绩效评价。统筹地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
用等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后，各省绩效
管理工作由省级层面承担。


          第二章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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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要全面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等。整体绩效目标由中央层面统一制定。分省区域绩效目标由
省级层面制定。分省区域绩效目标制定和调整应按程序报中央
层面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前置
条件。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按时间段分为总体目
标和年度目标。总体目标主要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
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反映未来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险政策预期实
施效果。年度目标是实现总体目标的年度计划任务。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分解和
细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工具，采取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方式设定，涵盖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
 （一）决策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定
和调整完善等方面。
 （二）过程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基金预算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
 （三）产出指标主要包括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数量、质量、
时效、成本等方面。
 （四）效益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
展、满意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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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指标选取应遵循可取、可比、可测、可用原则。
 第十条     中央层面在部署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步下达
指导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省区域绩效目标和指标。社会保
险基金预算区域绩效目标的批复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批
复程序执行。


           第三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过程
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
踪、分析和监测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预算
执行进度、风险防控、财务管理与核算等情况。重点关注社会
保险费收入完成、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收入到位、社
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等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由统筹地区组织开展，主要采用
目标比较法，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将
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绩效监控包括及
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等。
 第十四条     统筹地区要及时纠正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
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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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是在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
后，按照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
准和方法，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目标实现程度、政策产出
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形成评价结果的活
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
理工作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落实、社会保险基金
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包括统筹地区自评和上级部门绩效评
价。统筹地区自评由同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要注重提高绩效
自评质量。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省以下统筹地区开展省级
绩效评价。条件成熟时，财政部牵头组织开展全国绩效评价。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
三方具体实施。
  统筹地区自评和省级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的方式，具体评价方法以比较法为主。
  第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按要求分险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层面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各省
按要求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中央层面报
送上一年度本省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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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自评报告和省级绩效评价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
真实、结果客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
离绩效目标较大时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省级层面要结合各统筹地区自评结果开展省级
绩效评价，对各统筹地区实际绩效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有
针对性的建议措施，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相关统筹地区。
 第二十条 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逐
步在资金安排中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公开力度，逐步
推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
息向同级人大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央层面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对各省社会保险
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预
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
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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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管理的社会
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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