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1.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所列的禁止出境物品。
  2.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
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
（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3.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
列的货物。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
所列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5.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6.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药用
类精神药品目录》
       、《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7.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发布的《非药
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8.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严格限
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所列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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