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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岸出境、口岸进境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

序号       品类               备注
 1 食品、饮料           不含未经熟制的豆类、水果等农产
                   品。
2    宠物食品
3    保健食品
4    非处方药
5    酒精饮料           口岸进境免税店销售酒精饮料应符
                    合《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
                    税征收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品
                    免税限量表》有关免税限量标准。
6    烟草制品（含雪茄、烟丝、电子 仅限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口岸进境免
     烟）和吸烟用具        税店销售，其中口岸进境免税店销
                    售烟草制品应符合《进境物品关税、
                    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所附《进
                    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有关免税
                    限量标准。
 7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8   皮革服饰及配饰
 9   箱包及鞋靴
10   表、钟及其配件、附件
11   首饰及珠宝玉石
12   眼镜（含太阳镜）
13   香水、化妆品、洗护用品、香薰
     制品
14   家用医疗器械，保健及美容美发
     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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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厨卫用具、家用电器及小家电
16   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含照相机、胶卷）
17   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18   手机             仅限1部。
19   微型无人机          1. 微型无人机标准按照《无人驾驶
                    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国令第
                    761号）执行。
                    2. 用于海外销售等不具有设置识别
                    码功能的微型无人机型号仅允许在
                    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
                    不允许在进境时提货。
20   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无
     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
     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
     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
     件及附件）
21   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
     或其他娱乐用品
22   母婴用品
23   工艺品
24   乐器
25   运动用品

注：1.上述未列明具体数量的商品，限自用合理数量。购买酒精
      饮料、烟草制品限18周岁以上旅客。
     2.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商品，与旅客从境外获
      取的物品合并计算，由海关按照现行规定验放。
     3.上述商品不含按照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或
      限制进出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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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非处方药、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宠物食品、化妆品等
 商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注册或备案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销售上述商品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
 许可证件或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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