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煤
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
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进口免税物资是指在我国境内进行煤
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
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
工具，具体物资清单附后。
  三、除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外，
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申报进口相
关物资前的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免税资格的申请文
件（其中地方单位应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申请），
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
财政部将不予受理。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以
及其所承担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期
限）、拟进口物资的应用范围，同时附上已取得的探矿证或
采矿证以及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非项目业主单
位的承包商需与项目业主单位共同出具关于煤层气勘探开
发项目的承包证明文件。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每年在汇总申请文件后，审核申请单位的免税资格，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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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享受免税的项目清单。
  四、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
一年度符合政策范围的勘探开发项目（包括合作项目）汇总
报财政部，并对照上一年度，对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确认享受免税
项目清单，清单包括执行项目的进口单位。具有免税资格的
进口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项目所需物资进口减
免税手续。
  五、进口单位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符合政
策规定的进口物资清单，并填报对应的已经审核项目。其中，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合作项目，
需出具经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的用于该项目
的进口物资清单。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六、本规定所附《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
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税则号列与《免税物资清单》所列不
一致，应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
准。
  七、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
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煤层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
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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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用于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免税进口物资，未经海关
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经海关审核同意，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可在经审
核认定的不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之间转移或转让，并可临
时用于煤矿瓦斯治理和抢险救灾。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
另行制定。
   九、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认定的煤层气勘
探开发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各项目实
际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进口金额、免税额、物资使用等情
况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并抄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单位
的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擅自超出确定的项目范围使用
免税进口物资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本规定的，
将取消免税资格。
   十、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解释。
   十一、本规定的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附：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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