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
  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对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
件项目实施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精神，特制
定本规定。
  二、承建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显示器件
项目的企业，向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
同）财政部门提交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申请，并抄送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一）企业申请文件需
说明企业及项目有关情况，如项目建设进度、产能设计和初
期产量、投产和量产时间、产品类型等，并附投资主管部门
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如已取得鼓励类项目确认
书应一并报送。（二）企业申报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进口环
节增值税总额，同时说明有关进口关键新设备的种类、金额
以及进口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三）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
规定，企业还应申报在分期纳税期间提供税款担保的具体方
案，包括拟提供税款担保的种类、担保机构的名称、担保金
额、次数、期限等内容。（四）经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意
后，企业在申报时可选择按季度或按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
值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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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相关企业申请文件后，会同企
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
请文件的完备性和合规性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初审应
确保企业申请享受政策的设备属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企业申请及初审材料
齐全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
务局将上述材料及时报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确定准予分期纳税的总税额，并按此税额分期征缴。自
企业申报的首台设备进口时间开始，第一年（即前 12 个月）
不需缴纳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从第二年开始，按季度或按
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从首台设备进口时间的次年
所对应的季度开始，于每季度的最后 15 日内向企业所在地
直属海关至少缴纳准予分期纳税总税额的 1/20；或从首台设
备进口时间的次年所对应的月份开始，于每月的最后 10 日
内向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至少缴纳准予分期纳税总税额的
1/6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五、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同
意后，正式通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省级税务局，由省级财政部门告知相关企业。相关企业按照
申请文件中载明的税款担保方案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
金或银行保函，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准予分期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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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手续。
     六、在准予分期纳税的 6 个年度内，对经核定的准予分
期缴纳的税款，不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企业应主动配合
海关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不能享受分期纳税的有关优惠政
策。
     七、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如实际进口金额超出原申报
金额 20%时，须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
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审核，
若审核同意，则通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省级税务局纳税方案的变更，由省级财政部门告知相关
企业。如企业实际进口金额低于原申报金额 80%时，也可依
照上述流程提交分期纳税方案的变更申请。
     八、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海关应对该项目全部应纳
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并完成项目实际应纳税额的计征工作。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税务局将企业
在分期纳税期间的实际纳税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
     九、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
程中，存在违反执行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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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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