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一、评价主体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二、评价对象
     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并取得代理
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
     三、评价方法和依据
     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 100 分。财政部门以全国代理记
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备案信息、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形
成的信息为基础，结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进行扣
分，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
     四、信用等级
     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分情况，评价结果分为 A 级、
B 级、C 级、D 级四个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N）分别为：
     A 级：N≥80；
     B 级：70≤N＜80；
     C 级：60≤N＜70；
     D 级：0≤N＜60。
     五、评价指标
     从机构合规、工作规范、部门监管等方面开展代理记账

                    1
机构信用评价，具体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
标准》。
     六、评分规则
     （一）涉及一项评价指标的，对该项指标扣分，扣完为
止；涉及两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二）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 C
级：
     1.拒不参与或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
     2.财政部门在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
作、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中
已下达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三）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 D
级：
     1.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受到处罚的；
     2.代理记账机构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受到处罚的；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
     4.因代理记账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代理记账机构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评价结
果为“差”的，财政部门开展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不能
高于 C 级。

                2
                        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98 号）、
                                                   《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1           设立审批 告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5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
                                                   办会〔2021〕20 号）

     机构合规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地址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
2           信息变更 生变更登记情况；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办理变更登记情     5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
                   况等
3           年度备案 年度备案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等               5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

4           从业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变更登记情况等       5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
5           业务承接 委托合同签订、编号、归档情况等              5
                                                   〔2023〕27 号）
                   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编制工作计划情况；工作计划调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
6           工作计划                              5
                   整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情况等                  〔2023〕27 号）
                   初次接受委托、终止委托关系时，编制移交清册情况；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
7    工作规范   资料交接                              5
                   日常交接时，凭证交接、经办人和监交人情况等           〔2023〕2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情
                                                   作规范》（财政部令第 98 号）、《代理记
                   况；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采用信息化方式
8           会计核算                              30   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符合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工作有关
                                                   27 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
                   规定情况等
                                                   〔2024〕11 号）等

                                    3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复核制度、客户投诉管理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
9           质量控制                                      10
                   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等                               〔2023〕27 号）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
10          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及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              5
     工作规范                                                  〔2023〕27 号）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
11          档案管理 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情况等                      5    局令第 79 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
                                                           （试行）》（财会〔2023〕2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
            公共信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
12                 果，代理记账机构为“优”的，计 5 分；“良”的，计         5
            综合评价                                           价的有关要求
                   3 分；“中”的，计 1 分；“差”的，不计分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市场监管                                           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
13                 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代理记账机构直接评为 D 级，其         5
            信用评价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
     部门监管          他计 5 分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1 号）
                   代理记账机构在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400 分（含）以上的，计 5 分；200（含）—400 分的，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部门
14                 计 3 分；200 分以下的或者有涉税专业服务但没有信用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发布，
            信用评价
                   积分的，不计分；代理记账机构没有涉税专业服务的，                2019 年第 43 号修改）
                   折算标准分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