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
入不低于 800 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80 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一）
    “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二）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
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
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
  （三）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
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
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
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
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四）
    “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
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
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
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适用本
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
税清单所列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