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税清单（第一批）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
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
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附件”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
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
十章（84.23、90.04、9015.1000 除外），91.05，91.06。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
备。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
                        ；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
强腐蚀设备、磁场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
     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
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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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清洗循环设备；
  7.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8.光学元器件；
  9.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
轮泵、干泵、高压输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萃取、结晶设备、
旋转蒸发器等，层析、色谱设备除外）；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气体膨胀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
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
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
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
  9.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
率、不可见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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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
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特种二极管、
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
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
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
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
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
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电生理记录仪、
脑磁分析仪等）；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10.其他。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一）实验环境方面”中的“9.
其他”、“（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中的“8.实验室用器
具；9.其他”、“（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中的“5.材料科学
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10.其他”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
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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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69.01-69.03，69.09，69.14，84.01-84.05，
84.07-84.08（8408.1000 除外）
                        ，84.10-84.72（8418.1-
8418.5 除外），84.74-84.86，85.01-85.02，85.04-85.07，
85.11 ， 85.14-85.15 ， 8516.2 ， 85.17-85.21 ， 85.23 ，
85.25-85.28，85.30-85.37，85.39-85.46，8548.9000，
88.03，88.05，90.01-90.02，90.06-90.07，90.13，90.16，
90.18-90.19，90.23-90.27，90.29-90.32，9405.4-9405.5，
94.06。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
交换仪。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8471.4110，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517.6。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
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23 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
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
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
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 10 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
限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五、图书、文献（含数字文献数据库）、报刊、乐谱及
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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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37.04-37.06，49.01-49.1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
软件许可证。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49.06-49.07，49.11，84.71，85.23。
   七、标本，模型。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中 ，“ 标 本 ” 的 税 则 号 列 为 《 税 则 》
9705.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八、实验、研究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
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等）
                      ；
   3.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4.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5.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
衬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
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6.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
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
括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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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防腐剂、
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
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
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8.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
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第 5 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二十五
至四十章。
   九、实验用动物。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第一、
三章。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包括：
   （一）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
   本 项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90.18-90.22（9018.1100、9018.1210、9018.1930、9018.9020、
9018.9070 除外），90.27。
   （二）配套设备。
   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八
十四、八十五、九十章。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
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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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六
至十章。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
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
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84.71，
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
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95.06。
   十四、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8406.1000，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 8000-10000 千瓦的
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五、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
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8701.9190，8701.9290，8701.9390，8701.9490，8701.9590，
8702.40，8703.8000，8704.1030，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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