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税清单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处理信号的仪
器、仪表及其附件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附件”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
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26）
     》（以下简称《税则》
              ）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84.23、
90.04 、 90.05 、 9013.1000 、 9013.8010 、 9015.10 、 90.28 、
9029.1020、9030.3110、9030.3310 除外），91.05，91.06。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
腐蚀设备、磁场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2.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各种光源等）；
     3.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4.光学元器件。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涡轮泵、干泵、
高压输液泵等，蠕动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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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精密天平等，取样器除外）；
  3.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萃取、结晶设备等，
层析设备、色谱设备、旋转蒸发器除外）；
  4.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5.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气体膨胀设备；
  6.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
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
处理设备；
  7.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
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
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
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特种二极管、专
用集成电路等）
      ；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
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
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
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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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
磁分析仪等）；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中的“7.
实验室用器具”、“（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中的“5.材料科学专
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
税则号列范围内：
    《 税 则 》 69.01-69.03 ， 69.09 ， 69.14 ， 84.01-84.05 ，
84.07-84.08（8408.1000 除外），84.10-84.72（8418.1-
8418.5 除外）
         ，84.74-84.86，85.01-85.02，85.04-85.07，85.11，
85.14-85.15，8516.2，85.17-85.21，85.23，85.25-85.28，
85.30-85.37，85.39-85.46，85.48，88.02，88.05，90.01-90.02，
90.06-90.07 ， 90.13 ， 90.16 ， 90.18-90.19 ， 90.23-90.27 ，
90.29-90.32，9405.4-9405.5，94.06。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
仪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8471.4110，
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471.5010、8471.5090、
8517.6。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
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
7 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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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
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
日起 10 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 2030 年 12 月 31 日），以
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口的零部件
   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五、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
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其中包括承载数字文献数据库的光盘、硬盘、U 盘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37.04-37.06，49.01-49.11，84.7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软件
许可证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49.06-49.07，49.11，84.71，85.23。
   七、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中，
          “标本”的税则号列为《税则》97.05，
                             “模
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八、实验、研究用材料。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等）；
   3.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4.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5.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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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如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
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6.水（如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如液态空
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如液
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
                     ；
     7.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
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
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
再生活化剂等）
      ；
     8.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如耐高、低温，
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第 5 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
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第二十五至四十章。
     九、实验用动物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一、三
章。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包括：
     （一）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
     本 项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90.18-90.22（9018.1100、9018.1210、9018.1930、9018.9020、
9018.9070 除外）
            ，90.27。
     （二）配套设备。
     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第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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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五、九十章。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
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六至十
二章。
    十二、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
子乐类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
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
85.43，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
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95.06。
    十四、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8406.1000，
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 8000-10000 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
机）。
    十五、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
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8701.9190，
8701.9290 ， 8701.9390 ， 8701.9490 ， 8701.9590 ， 8702.40 ，
8703.80，8704.1030，8704.60，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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