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主管部门
  税务总局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附件第 236 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四、实施机关
  县级税务部门
  五、审批层级
  县级
  六、许可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
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七、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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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代理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其
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由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
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电子
件，对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提供原件的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
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
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对收到的申请，税务机关应
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
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
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


              2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
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
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
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
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
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
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
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
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
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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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查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完
整性、合法性，同时参考税收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按
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按照
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对查验情况通过录像或者照相予以记
录，并在查验结束后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审查人员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报送下一环
节审核。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
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局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
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局确
定。
     （三）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
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应
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1.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
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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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税务网站等公开准
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内容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公示
时长为长期。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
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
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
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
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九、受理、审批和送达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
  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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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三）承诺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
  10 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
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
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
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
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
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
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3.各省税务局可以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
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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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诺送达时限
  自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
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一）文书名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效期限：无限期
  （三）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一、服务规范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
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
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服
务制度，持续优化办税服务。
  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
查、反馈、决定、送达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
理。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二）税务机关应当合理分配实施审批每个环节、每个
部门的办理时间，确保整体审批时间不超过法定和承诺办结
时限。加强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完善审批资料
交接手续，避免资料滞留、积压，坚决杜绝资料传递不及时
造成的工作延误。严格落实 AB 岗制度，坚决防止由于经办
人员出差、休假等原因导致审批事项无人办理，确保审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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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零超时”
     。
  （三）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原则上直接送达或者以电子送
达方式送达申请人。以上述方式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有困
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
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出
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
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
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
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
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
明收到日期。申请人提出异议或者拒收的，应当另行填写《税
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
范畴。申请人办理事项后自愿进行评价。对于实名差评和投
诉问题，税务机关要第一时间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安排专人
回访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反馈。
  （五）税务机关对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
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并进一步
压缩审批时限。
  （六）税务机关通过 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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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移动办税平台等提供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提供 24 小
时预约渠道。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
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
施规范，并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
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
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
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
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
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许可收费、数量限制
等。
     办事指南应当摆放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受理窗口的醒目
位置，或者将获取途径以二维码等形式张贴，方便申请人获
取，并在税务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十二、监管主体
     县级税务部门
     十三、监管规则
     （一）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
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
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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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纳税信
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
批、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发票
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
  （三）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
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
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
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税务局应积极
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
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
管理工作。
  对于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增值税发票，可
以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
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
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
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
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
过十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各省税务局可
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
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符合规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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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
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
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发票领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
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税务机关建立并完善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
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被
许可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等情况，筛查和识别风险疑点，
形成风险任务并实施风险应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发
票、骗取出口退税、逃避缴纳税款或者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
依法处理处罚。
  （六）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税务机关
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
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
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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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
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税务行政许
可，进行处理处罚。
  （九）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
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
手续。
  十四、其他
  本事项无子项，不涉及中介服务事项，不收取费用，无
数量限制，无年检年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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