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


     一、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不以载运人员或者
货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
     二、设有为实现专项作业并且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
等连接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等固定
装置。用于实现专项作业功能的固定装置不可拆卸。
     三、以下车辆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
辆：
     1．设有固定装置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 9
个的车辆（消防车除外）；
     2．在整车上加装固定装置但未改变原有载运（人员或
者货物）功能的专项作业车辆；
     3．额定载质量大于或等于 1000Kg 的专项作业车辆（安
装有存放作业用原料的固定容器，仅用于道路作业或环卫作
业的专项作业汽车除外，如沥青洒布车、清洗吸污车等）；
     4．额定载质量小于 1000Kg，但车厢内固定安装的专用
设备或者器具等固定装置，在车厢地板上投影的面积小于车
厢地板面积（不含驾驶区面积）50%的车辆（用于放置移动
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的货架投影面积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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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行李区（载货空间）的纵向长度大于车长 30%的整体
客厢式车辆。
  四、申报车型的所有配置均应符合以上技术要求。相关
车辆配置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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