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
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
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
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
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
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
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
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
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
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
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
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
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
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
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