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443号；**成文日期**：1996-07-1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98/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一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1996]47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我国和韩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有关法规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关于韩国亚洲航空公司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6年12月3日　民航运函[1996] 475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及谅解备忘录，韩国亚洲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6月20日，开通釜山—北京往返定期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OZ315/6　　        二、机 型：B737 　　三、航 线：釜山—北京—釜山　　        四、班 期：周二、四、日 　　具体航线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