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444号；**成文日期**：1996-07-1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99/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一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28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中国和荷兰政府于1987年5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6〕285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荷兰政府问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总局外许（1996）11号“临时经营许可”，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6月26日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KL897/898 二、机 型：B747 三、航 线：阿姆斯特丹——北京——阿姆斯特丹 四、班 期：周四、周日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