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943号；**成文日期**：2001-12-2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3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财会〔2001〕61号文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