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415号；**成文日期**：1995-07-26 00:00:00；**时效性**：全文失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78/content.html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