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86号；**成文日期**：2009-05-3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59/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